日前,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获悉,刘某某在大连成立一公司,自己担任法定代表人和实控人,以最高14%的高额利息,“忽悠”近60名投资者1000多万,造成700多万的损失。最终,刘某某等人犯集资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现如今,手里有余钱的人总想着“钱生钱”,可是,投资理财要擦亮眼睛,不轻信高额回报,否则赚钱不成还亏了本金。那么,如何识别和防范上述“理财陷阱”?

利息最高给14%,58名投资者被“忽悠”

据刑事裁定书显示,2014年8月,刘某某成立大连一公司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刘某某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通过组织宣讲会等形式夸大公司经营实力,公开向社会公众宣传公司从事资金放贷、食品经营等产业,以9%~14%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吸引公众投资。吸收的集资款进入刘某某个人银行账户和公司账户。刘某某将吸收的社会公众的资金,部分用于对外放贷、食品贸易,但未见经营收益,部分放贷资金被刘某某收回;部分用于支付前期投资人本息、员工工资、办公费用;部分资金由刘某某支配使用。

2019年5月,刘某某在河北省被抓获。经核实,公司经营期间有58名投资者共计投资1028.25万元,造成投资者损失共计721.6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公司经营的形式,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诈骗数额达人民币700余万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集资诈骗罪的罪名成立。彭某某、潘某某等伙同他人在案涉公司未取得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参与并管理该公司吸收资金业务,其中彭某某参与吸收资金达人民币1000多万元,潘某某吸收资金达人民币800多万元,均属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名成立。

一审法院判决:刘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并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彭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并退赔各投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潘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

不过,刘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称其不存在欺诈和虚假行为,未隐瞒公司实力,未虚高利息等,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

大连中院认为,相关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成立。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据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何识别非法集资套路?

据了解,非法集资普遍具有以下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借用合法经营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传单、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进行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

4.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当前,一些不法分子层层包装设计所谓的理财项目和产品,以当下热门名词、热点概念炒作,诱惑公众特别是老年人投入资金。然而,无论包装成什么样的理财产品,只要符合上述四个特征,就具备非法集资的嫌疑。

五个方法要牢记!

1.对照银行贷款利率和普通金融产品的回报率是否过高来识别投资风险,多数情况下明显高于合法机构的利率和投资回报很可能就是投资陷阱。

2.通过政府部门网站,查询相关机构或企业是不是具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及省政府金融办等国家有关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相应金融业务许可证。

3.通过查询工商登记资料,不仅要查明相关企业是否是经过法定注册的合法企业,是否办理了税务登记,特别要重点查询企业的经营范围,是否属于超范围经营。

4.对亲朋好友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建议和反复劝说,要多与懂行的朋友和专业人士仔细商量,审慎决策,防止成为其发展下线的目标。

5.社会公众可以向工商、公安、金融等有关部门进行咨询。

(文章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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