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规范主播信息、税务、虚假营销等问题。

“《意见》延续了过去两年的监管方向,着重规范当下直播行业三大热点问题:一是确保主播信息的真实性;二是禁止直播带货虚假营销;三是平台、主播依法纳税。”一位专注互联网的券商分析师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此次规范主要针对平台方面,突出了平台的监管责任。

直播行业已进入强监管期,某直播平台高管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事实上,从2020年起头部平台就开始探索新的商业路径,有的企业切入社交赛道,有的企业试水出海,都是在监管趋严背景下谋求新的发展空间。”

在快速发展的同时,直播经济各类问题引发关注。其中,部分主播偷逃税事件频繁见诸报端。去年年底,主播朱宸慧(雪梨Cherie)、林珊珊、薇娅等先后因偷逃税被罚,至今未能复出。今年2月份,快手主播平荣(驴嫂平荣)同样因偷逃税被罚,账号被下架。

对此,《意见》要求,规范税收管理,一是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区分和界定网络直播发布者各类收入来源及性质,并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通过成立网络直播发布者“公会”、借助第三方企业或者与网络直播发布者签订不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免责协议等方式,转嫁或者逃避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二是规范税收服务和征缴,网络直播发布者开办的企业和个人工作室,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对其原则上采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所得税;三是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偷逃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曝光。

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互动媒体标准推进委员会数字文化工作组组长包冉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过去在法律方面,对主播营收征纳税存在模糊的地方。《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纳税范围,比如通过网络直播创造的收入,对MCN机构来说属于企业经营性收入,实行大数据查账,实征实缴,不采取核定征收。同时,主播个人提成属于个人所得,主播和公司两方面都需纳税。”

艾媒咨询CEO张毅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此前,我国直播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秀场直播,而秀场直播的天花板有限,随着市场扩张至游戏、电商等领域,直播赛道越来越宽广,涉及人员数量、交易金额随之增长,违规行为屡见不鲜,行业整顿迫在眉睫。”

对于规范网络直播营销,《意见》明确,一是积极营造网络直播公平竞争环境,不得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平台和网络直播发布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手段,对其他经营者在直播间的交易、交易价格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商家收取不合理费用;二是维护商家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通过造谣、虚假营销宣传、自我打赏等方式吸引流量、炒作热度,诱导消费者打赏和购买商品。

对此,记者联系了斗鱼、虎牙、映客、陌陌等多家直播平台,截至发稿暂无回复。不过,3月23日,抖音直播曾表态,将严格治理恶意炒作、拉帮结派、煽动粉丝等十大违规行为。对于违反相关规范的主播,平台将根据其实际行为的严重程度、主观恶意程度以及造成的影响,予以停播乃至永久回收直播权限等处罚。

张毅认为,随着在线直播行业监管政策越来越严格,直播行业相应的模糊空间将会减少,规范性将会增强,在线直播行业将在健康的氛围下实现更好的发展。

(文章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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