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日加班费计算方法是什么?
平均工资直接反映一定地区、一定时期内职工的收入,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在一定时期内挣得的货币工资。那么平均工资是怎么算的呢?平均工资计算公式为:平均工资=报告期内全体职工实际支付的工资总额/报告期内职工平均人数。
需要提醒的是,我们所说的平均工资并不是指员工所支付的工资。实际上,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都应计入平均工资的计算范围。此外,平均工资是税前工资,包括养老,医疗和住房等个人账户中个人支付的资金。
基本工资怎么算加班费?
1.8小时外加点:根据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因此,如果安排劳动者在每天8小时之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150%的工资;
2.休息日加班:如果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200%的工资
3.法定节日加班:加班费不低于300%的工资。
4.计件工资时的加班加点: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5.综合计算工时的加点:依据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2000年3月17日颁发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因此,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如果月平均工作天数超过20.92天,或者月平均工作时间超过167.4小时的,应该视为加点,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150%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