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经纪业务的开展迎监管进一步规范。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3月29日,澎湃新闻记者获悉,为指导券商更好地开展证券经纪业务,中国证券业协会(下称“中证协”)近日向券商下发了《关于就<证券经纪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等4项自律规则征求意见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显示,中证协起草了《证券经纪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下称“《细则》”)、《证券公司客户资金账户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修订形成了《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必备条款(征求意见稿)》、《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必备条款(征求意见稿)》,并于近期征求了行业意见。

整体来看,《细则》共六章27条,对券商经纪业务的开展提出了5方面要求:一是细化投资者身份识别要求,二是完善回访要求,三是明确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规范,四是规定常规稽核审计频率,五是加强自律管理。

其中,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细则》明确,证券公司应当对机构投资者、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内金融资产(不包括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首次超过10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强化身份识别。

“同时,投资者账户出现大额资金划转,并存在资金划转金额与投资者资产收入情况明显不一致,资金划转金额、次数、频率存在异常,闲置账户启用后发生大额资金划转,无实质交易且频繁发生大额资金划转等情形之一的,证券公司应当重新识别投资者身份。”《细则》同时要求。

需对账户内金融资产首次超过10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进行强化身份识别

对于投资者的身份识别,《细则》进行了5方面明确。具体而言,一是明确证券公司要求投资者办理信息变更手续的合理期限,为行业提供统一标准。

《细则》明确,证券公司应当要求投资者在6个月内办理基本信息变更手续;在身份证明文件过期90个自然日内办理身份证明文件有效期变更手续。投资者未履行变更手续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证券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及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采取限制、暂停、终止提供证券交易服务等措施。

二是强调账户实名制要求。《细则》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账户实名制要求,为投资者分别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证券公司为投资者开立账户应当遵守协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相关账户管理规则。

“同时,证券公司应当对投资者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使用情况进行监测,持续关注投资者账户实名制情况,发现不符合协会、中国结算账户管理规则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及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采取限制、暂停、终止提供证券交易服务等措施。”细则进一步指出。

三是规定对个人投资者强化身份识别的金额标准,以及细化强化身份识别可以采取的方式。

《细则》明确,证券公司应当对机构投资者、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内金融资产(不包括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首次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强化身份识别。

《细则》显示,证券公司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多种措施强化身份识别,并做好留痕工作:一是要求投资者补充提供证明材料;二是通过电话回访、面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一步沟通;三是实地调查走访;四是按照账户实名制、反洗钱有关规定等采取的其他措施。

“证券公司使用银行、保险类金融机构采集的投资者身份信息的,投资者身份识别义务及相应的责任不因信赖上述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而免除。”《细则》强调。

四是细化证券公司应当重新识别投资者身份的情形,明确大额资金划转的金额标准参照反洗钱主管部门制定的大额交易报告相关标准。

五是规定投资者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信息变更手续、投资者非实名使用账户、投资者强化身份识别后评估存疑且无法核实或核实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证券公司应当采取的后续措施。

出现大额资金划转等情形,需重新识别投资者身份

《细则》规定,投资者账户出现大额资金划转,并存在6方面情形之一的,证券公司应当重新识别投资者身份。

具体而言,一是资金划转金额与投资者资产收入情况明显不一致。

二是资金划转金额与已掌握的投资者年龄、职业、注册资本等信息相矛盾。

三是资金划转金额、次数、频率存在异常。

四是闲置账户启用后发生大额资金划转。

五是无实质交易且频繁发生大额资金划转。

六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大额资金划转的金额标准,参照反洗钱主管部门制定的大额交易报告相关标准。在重新识别的过程中,投资者不配合证券公司工作的,证券公司应当采取限制、暂停、终止提供证券交易服务等措施。”《细则》指出。

新开资金账户经回访确认后方可使用

回访方面,《细则》进行了三方面完善,一是充分考虑证券公司客户总量、客户对回访工作体验等实际情况,列举了不同种类回访方式,并规定证券公司每年回访比例不得低于上年末客户总数(不含休眠账户及中止交易账户客户)的10%。

二是明确新增相关交易权限回访的范围,为新增证券交易场所设定准入条件的各类证券交易权限。

《细则》明确,对新开资金账户的投资者,回访确认后账户方可使用;对新增证券交易场所设定准入条件的各类证券交易权限的投资者,在开通相应交易权限后三十日内完成回访;对账户使用、资金划转、证券交易等存在异常情形的投资者,在两个交易日内进行回访。

三是明确证券公司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投资者回访的,应强化对第三方机构的管理。《细则》指出,证券公司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投资者回访的,应当加强机构准入和回访人员管理,确保投资者信息安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佣金管理中不得有恶意低价揽客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同时,《细则》还明确了证券经纪业务的营销活动规范。一是强化证券公司营销活动统一管理,明确证券公司应当制定营销管理制度,规定营销活动审核要求。

二是明确证券公司及从业人员营销行为规范,明确证券公司开展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过程中可以向客户提供的其他证券业务性质服务的范围,包括投资咨询、市场资讯、投资者教育服务等。

三是进一步强调不得实施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对服务成本测算、佣金收取标准的公示形式提出了要求。

在佣金管理方面,《细则》明确,证券公司应当切实提升服务质量,不得以任何形式实施垄断,不得有恶意低价揽客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科学合理的方法测算服务成本,测算方法应当经过合规部门认可,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证券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营业场所、客户端同时以具体数值或区间范围等形式公示交易品种的佣金收取标准,并按公示标准收取。”《细则》要求。

四是细化证券公司通过第三方载体投放广告的具体要求,强调证券公司应当与第三方载体签署协议,通过协议约束合作第三方载体的行为,督促其配合证券公司做好营销行为管控。

《细则》指出,投资者招揽、接收交易指令等证券业务的任一环节,应当由证券公司独立完成,第三方载体不得介入。

三方面加强自律管理,常规稽核审计频次为至少每5年进行一次

管理方面,《细则》从三方面加强了自律管理。一是明确证券经纪业务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协会报告,督促证券公司履职尽责。

二是明确协会对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自律监督的方式,加强自律监督管理。三是明确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净化行业生态。

“目前,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超过1.2万家,对经纪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常规稽核审计的压力较大。同时,随着《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的实施,行业普遍建立起常规化的合规审查、合规检查和合规问责处理机制,对经纪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的管控能力有所提升。”《细则》进一步指出,考虑到证券公司实践情况,规定证券公司对总部证券经纪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的常规稽核审计频次为至少每5年进行一次。

同步下发三方面配套文件

除了《细则》,中证协还同步下发了《证券公司客户资金账户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则》”)、《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必备条款(征求意见稿)》(下称“《开户条款》”)、《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必备条款(征求意见稿)》(下称“《委托条款》”)等配套文件。

其中,《规则》对证券资金账户的管理要求进行起草,明确资金账户定义、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客户资金账户的开立和持续管理,并要求证券公司严格落实账户实名制责任、履行反洗钱义务、尊重客户本人意愿,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证券公司以服务为导向、以维护投资者利益为中心、持续助推行业高质量发展。

《开户条款》共八章37条,包括客户须知、双方声明和承诺、双方权利和义务、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注销、账户的使用和管理、违约责任、纠纷解决、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等内容。

《委托条款》不仅强化了账户实名制、适当性管理、反洗钱、资金监控、异常交易管理等与证券交易相关的主要业务环节,同时进一步精简条款内容,为证券公司结合公司自身业务实际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协议条款留有余地,便于行业参照执行。

坚持三大原则

中证协表示,《细则》围绕证券经纪业务内涵,进一步明确并细化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职责,督促证券公司严格履行投资者管理职责、营销管理职责、合规管理职责、稽核审计职责,加强证券公司自律管理。

对于《细则》的起草思路,中证协表示主要坚持了三方面原则:一是立足业务本源,引导行业发展。对证券公司开展证券经纪业务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作出较为全面的规范,引导证券公司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构建良好的行业生态,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是聚焦重点领域,细化规范要求。针对证券经纪业务涉及的投资者管理和营销管理进行重点细化规范。投资者管理方面,主要聚焦于投资者身份识别、账户实名制、适当性管理等重点环节;营销管理方面,主要对统一管理、营销服务提供、佣金管理、通过第三方载体投放广告和信息公示等工作进行细化规范,保证执行层面的有效落实。

三是兼顾原则性和实践性。《实施细则》既对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提出了严格落实账户实名制、履行适当性管理、反洗钱、资金监控、异常交易、保护投资者利益、防范利益冲突等原则性要求,同时兼顾可操作性,对强化身份识别的投资者资产金额和具体措施、重新识别投资者身份的金额标准和具体情形、回访形式和回访比例、适当性后续评估和常规稽核审计的频次等做出了具体规定,为证券公司规范开展证券经纪业务提供总体引导和切实可行的实践要求。

(文章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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