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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 (1)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代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调解、仲裁、诉讼,不涉及财政产关系的800—4800元/件; 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800—4800元/件外,还应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争议标的收费标准 50,000元以下免收 50,001至100,000元1.2—4% 100,001至1,000,000元0.9%—3.2% 1,000,001至5,000,000元0.8—2.4% 5,000,001至10,000,000元0.4—1.6% 10,000,001至50,000,000元0.16—1.2% 50,000,000元以上部分0.1%—0.8% (2)案情疑难复杂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可以在本条第(一)项标准数额以上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的2倍。 (二)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400—4000元/件,或计时收费。 (三)解答法律咨询:10—80元/件,或计时收费。 (四)制作法律事务文书,每件为100元—1200元。 (五)计时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计时收费为50—800元/小时。 (六)担任法律顾问、代理非诉讼法律服务,由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与委托人协商收费。 (七)本标准未作详尽规定的,由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与委托人协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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