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中国金融》日前刊发了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课题组撰写的文章《发挥存保机构在金融风险处置中的作用》。文章称,随着包商银行等存款保险机构风险处置实践的积累,在总结我国存款保险制度运行实践、借鉴国际存款保险立法经验和改革趋势的基础上,建议加快制定金融稳定法,构建金融风险有效处置机制,进一步发挥存款保险机构市场化风险处置部门的作用。

文章建议,聚焦存款保险机构处置部门,明确存款保险机构职责定位。进一步明确存款保险机构职能,充分发挥存款保险机构市场化风险处置部门的作用。问题银行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8条、第39条规定的,存款保险机构及时向监管部门提出接管建议;监管部门负责依法决定对问题银行实行接管,任命接管组织;存款保险机构依法担任接管组织、实施清算,可以通过提供担保、损失分担或资金支持促成问题银行的收购与承接或进行存款偿付。

文章建议,明确存款保险机构可以担任破产管理人。文章称,包商银行风险处置中,存款保险机构在接管阶段全面参与改革重组工作,同时在破产清算中实际派员承担了清算组的具体工作,事实上已经可以转任破产管理人。商业银行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明确存款保险机构或者接管组织可以担任破产管理人,反映出国内银行业风险处置的实际需求。建议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可以指定存款保险机构担任破产管理人。

文章还提出,充分发挥存款保险机构在系统性金融风险处置中的作用,建议明确存款保险机构可以在风险情形下向G-SIBs提供资金支持,从而提升其TLAC;授权存款保险机构在危机期间可以对金融机构发行债务工具,也可以为交易结算资金提供临时流动性担保;授权存款保险机构在危机期间可以实施临时性全额存款保障,同时明确危机后恢复限额保障制度。

为进一步丰富存款保险机构在风险处置中的工具箱,文章建议,明确存款保险机构可以设立过桥银行。建议通过《金融稳定法》等法律明确赋予存款保险机构自主设立过桥银行的权力,同时完善过桥银行牌照豁免、资本监管要求豁免等配套制度。

文章还建议,赋予存款保险机构设立SPV的权力。在我国实践中,存款保险机构参与问题银行改革重组过程中出资设立了SPV作为共管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同时出资购买了包商银行专项不良资产。建议明确存款保险机构可以设立SPV参与风险处置,并根据存款保险机构授权管理不良资产等。

截至2022年6月末,在全国4018家投保机构中,有2898家分布在县域,占比72%。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网)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