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拒不履行一笔6403元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营业部(下称“永诚财险山东分公司营业部”)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记者从(2022)鲁1522执176号执行文书中看到,永诚产险山东分公司营业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具体情形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法院为莘县人民法院,执行依据的文号为(2021)鲁1522民初3947号。
据执行文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莘县人民法院(2021)鲁1522民初3947号民事判决,被申请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营业部赔偿车辆维修费、拖车施救费共计6403元;被申请人曹某某赔偿车辆维修费、拖车施救费、停运损失、鉴定费共计21020元及案件受理费163元;被申请人李某某赔偿停运损失、鉴定费共计1937元及案件受理费25元;并依法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到了(2021)鲁1522民初3947号判决文书并从该文书中了解到,在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法律纠纷中,保险人永诚财险山东分公司营业部成为被告人。该案经审理,莘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5700元,被告永诚财险山东分公司营业部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拖车施救费共计6403元,其余责任人按照相应的比例承担部分责任。
其中,永诚财险山东分公司营业部所承担的6403元中包括,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付的辆维修费、拖车施救费2000元以及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的扣除交强险赔付后剩余车辆维修费、拖车施救费22015元的20%即4403元。
上述案件审理过程中,永诚财险山东分公司营业部曾表示,对原告的损失,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承担,但需要给另外一位肇事者也即该案的另一被告预留额度,超出交强险部分,同意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不超过20%的赔偿责任。
那么,既然同意进行赔付,为何又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呢?如果是对法院判定的履行金额有异议,应当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上诉,但记者通过公开信息进行查询,并未看到永诚财险山东分公司营业部针对该案进行上诉。
不仅如此,永诚财险山东分公司营业部还在2022年1月10日,两次被滕州市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分别为16.2万元和10万元。这意味着该公司与客户“对簿公堂”被判承担责任后,并没有立即履行相应义务,也从侧面反映出在永诚财险山东分公司投保的客户的理赔道路并不顺畅。
针对永诚财险山东分公司营业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以及案件理赔的情况,记者致电该公司试图了解详情,工作人员称需向领导汇报后进行反馈。截至发稿,记者没有收到来自永诚财险山东分公司方面的回复。
(文章来源: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