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直播行业纳税遵从。

近年来,互联网高速发展促进了社会灵活就业,网络直播是服务经济中较为突出的新行业。然而直播行业的野蛮生长,导致平台管理不到位、主播偷税漏税等乱象丛生。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规范行业提出更具体要求,进一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多位受访专家认为,此次《意见》相较于此前对直播行业内容治理、直播带货行为的规范,更侧重直播行业的税收监管问题,不仅针对主播,还重点落在MCN机构、平台的规范,凸显了对直播营利的合规重视。

针对直播行业未来的税收监管,或将从完善立法、大数据智慧税务建设、部门协同三个方面共同发力。专家提醒,建立完善部门信息共享机制的同时,也应保护纳税人在经营数据、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方面的合法权利。

填补税收征管漏洞,MCN、平台责任压实

《意见》向整个直播行业传递了明确的监管信号。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认为,相较于2021年4月23日七部门联合发布的《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此次《意见》的重点就是针对直播行业的税收治理问题,直播行业发展的税收管理漏洞是《意见》出台的直接原因。

“以往对直播行业的监管,主要是网信和市场监管部门规范直播内容、直播带货行为等方面。此次加入税务部门协同监管,凸显了对直播营利的合规重视,更关注流量变现的规范。”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麻策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随着直播行业大量私域流量的崛起,私域的税收问题备受关注。

去年以来,税务部门已相继曝光知名网络直播朱宸慧(雪梨)、林珊珊、黄薇(薇娅)、“驴嫂平荣”涉嫌偷逃税款案件,其中不少主播便是通过隐匿个人收入、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等方式偷逃税款。

2021年12月浙江省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查明,主播黄薇(薇娅)通过隐匿其从直播平台取得的佣金收入虚假申报偷逃税款,将个人劳务报酬(带货佣金、坑位费等)违法装入合伙企业,逃避缴纳本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取而代之的按照合伙企业(小微企业核定征收)的税率缴税。

直播行业税收征管的难点在于收入性质的判定。上海交通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桦宇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分析,《意见》在税务征管方面聚集三个重点:一是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落实平台和直播服务机构的扣缴责任;二是规范税收服务和征缴,在加强行业规范引导和政策辅导指引的同时,梳理规范核定征收、委托代征和代开发票等可能产生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领域,并加强大数据分析和征管能力;三是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对情节严重的要加大惩处和曝光力度,同时提及要对违法违规进行“税务筹划”的中介机构和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税务机关将从这三大方面加强征管执法力度,各平台、直播服务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应有针对性自我整改或有效规范。

“无论是对与主播签订劳动合同的MCN机构,还是主播个人成立的工作室都提出了可执行的要求,填补了过往的管理空白。”一位知名直播平台从业人员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意见》体现近年来对MCN机构加强监管的重要趋势。

今年3月,2022年“清朗”系列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上通报的10个方面重点任务中,就包括“清朗·MCN机构信息内容乱象整治”专项行动,明确了MCN机构开展信息内容业务活动的标准和责任,在主体责任方面也向《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 》中对于直播平台的责任要求看齐,一改过往“板子只打到平台”的现象,对于行业治理而言可以更好地“多条腿走路”。2021年文化和旅游部发布的《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生效,同样明确MCN机构需履行的主体责任,并提出“持证经营”的前置要求。

“综合来看,当前的多条监管线已经构建了多维、立体的,初步形成了涵盖‘事前-事中-事后’的MCN机构管理规范,此举也更有利于形成平台管机构、机构管主播的健康格局。”上述从业人员说道。

《意见》同样对直播平台提出落实平台主体责任,积极协助执法的要求,如平台需每半年平台应当每半年报送主播个人身份、直播账号、网络昵称、取酬账户、收入类型及营利情况等信息。

“《意见》对平台主体责任的要求很明确,首次对向监管部门提供信息的类型、期限进行细化,有助于核实主播真实的营业额来作为征税的计税依据。”施正文认为,平台作为直播行业第三方,是取得账号信息、主播收入类型、经营信息等税务基础信息的重要渠道,只有把平台的责任压实明确、措施到位,主播个人的纳税才更有基础。麻策表示,对于平台而言,未来与公会及主播的关系将实现更清晰的界定,与主播之间的奖金发放规则将更明确、合规。

完善部门信息共享,需保护个人隐私合法权利

针对网络直播新兴业态,我国税收立法滞后,相应政策体系的不健全使得真正的纳税主体处于税收监管“灰色地带”。

此次《意见》出台表明,在《电子商务法》本身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及时进行修订和解释的同时,其他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如《民法典》《反不正当竞争法》《网络信息安全法》《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也对相关电子商务或网络销售行为进行调整和规范。

“对于新兴业态,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在具体适用时要考虑到行业的新特点,但这并不说明行业税收征管就‘无法可依’。无论是税务机关征管还是纳税人申报纳税,都可以按照现行税法规定、通行的交易规则按照合理性原则进行经营规划和申报管理,但部分领域仍然存在征管上的不同意见和看法。”王桦宇认为,而此次《意见》的出台可以推动税务部门出台更加细化的征管口径和纳税辅导指引。

“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主要规范工业、传统经济形态,未来关于直播平台包括第三方金融机构等在税收管理上的主体职责或者协助义务,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修订。”施正文在立法层面给出建议。

传统税收监管手段的治理难点,还在于数据的难获取和信息的不对称。2021年3月24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快智慧税务建设,推动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新技术在税收征管领域的应用,深入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大幅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此次《意见》要求,网信、税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完善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并加强税收大数据分析,健全常态化监管机制。

部门协同是未来直播行业税收监管的必由之路。王桦宇认为,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能有效发现、识别和分析市场主体作为纳税人的经营状况、行为轨迹和纳税图景,这一点对税务机关提升精细化的税收征管能力是有很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他对大数据在税收领域的应用提出建议:“要规范税务数据的使用,保护纳税人在经营数据、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方面的合法权利。”

直播税收监管涉及众多责任主体,涉及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需要网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的配合,因此监管部门之间的共享协助将会成为未来的重点。施正文表示,建立一个跨部门协同监管的长效机制,完善相关法律和监管的衔接,形成系统的治理和联合协同的共治,是未来改革、提升的重点。

但麻策坦言,这也是一个难点。信息共享牵涉到很多部门,平台行为涉及多重主体共同参与,是否所有主体都应报送信息还待明确。同时,当前全国多地在探索公共数据管理办法,对信息共享机制的不同建设,如何避免过分收集、实现信息安全共享与保护都需进一步探索。

“信息共享真正落地实施是一个漫长过程。地方政府之间只要向着共享共治协同的方向发展,都应当鼓励,在有了一定基础以后,慢慢提高共享的规范性和层级,从地方性提高到全国性。”施正文说。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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