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裁判文书网显示,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顺丰物流中心运作员王善彪,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月间,张某(另案处理)明知孙某(已判决)以3000元/套的价格向其收购银行卡、手机卡等系用于网络犯罪,仍以牟利为目的介绍被告人王善彪向孙某出售银行卡及手机卡。

王善彪亦明知张某收受银行卡、手机卡系用于网络犯罪,仍以牟利为目的将4套银行卡及手机卡交给张某,再由张某交给孙某。后因本案案发,被告人王善彪尚未获利。

同年5月至8月间,被告人王善彪所办银行卡共计入账96.27万元,出账96.14万元。其中,在被害人但某、李某、龙某、武某等人被网络诈骗案中,共计有48.36万元诈骗金额汇入其中,无法追回。

公诉机关认为,王善彪伙同他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出售银行卡以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且系共同犯罪。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王善彪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主动预缴财产刑保证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判决如下:王善彪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无独有偶,在苏州获刑的孙启亮,该人作为中介,贩卖对公银行账户,牟取非法利益。

(2021)苏10刑终95号判决书显示,2019年10月至12月份期间,被告人赵玉云伙同孙启亮(已判决),明知王月环(已判决)购买公司对公银行账户可能用于从事网络犯罪活动,仍然找人注册公司、办理对公银行账户卖给王月环,牟取非法利益。

其中,被告人赵玉云负责注册公司、办理营业执照、刻制印章、预约银行,孙启亮负责联系法人、将对公账户送达给上家。

期间,被告人赵玉云、孙启亮共计办理扬州大青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扬州龙之芥商贸有限公司等公司营业执照22个、对公账户14个,并全部转卖给王月环,后他人实施网络诈骗,利用扬州大青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账户转移诈骗款项共计61.7万元。

2020年4月份至5月份期间,孙启亮又伙同几人一起办理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8个,后他人实施网络诈骗,利用这些公司账户转移诈骗款项共计25.5万元。

实际上,在职员工进行该项犯罪的不在少数。

(2021)苏10刑终95号判决书显示,罗森便利店员工柏帆等人,明知“老广”购买公司对公银行账户可能用于从事网络犯罪活动,仍然找人注册公司、办理对公银行账户卖给“老广”,牟取非法利益。

其中柏帆负责寻找、介绍客户注册公司,最终从中获利15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柏帆等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因柏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判处被告人柏帆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文章来源:时间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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