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建的商品住宅小区,还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所建的商品楼的物业费收费时间问题:该楼业主应交纳物业费的开始时间是以商品房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签订的前期物业合同(即商品房验房交付之日)起开始交费,还是以该楼取得有关部门的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开始交费?又或者是以别的标准来开始交费?
2。商品房住宅小区的车库、车位物业收费问题:请问该收费是否也遵循上述第一条的交费时间规则,相关收费标准是由前期物业自定还是以有关部门出具的收费标准批复为准?
答复:现将蒙山县住建局的答复转发如下:
根据《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的通知》【桂价格〔2018〕108号】第七条第五款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房屋交付之日(建设单位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的住宅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房屋交付之日后的住宅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七条第六款规定:住宅物业服务费按各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物业服务等级相对应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宅物业服务费、车位(库)物业服务费按月收取,预收费不得超过12个月(业主自愿多交除外)。住宅以房屋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书)或商品房(物业)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计收。车位(库)以车位建筑面积(或数量)计收。
非常感谢您的问政,如果您还有疑问,可直接致电蒙山县住建局,联系电话:0774-6282424、6282592。
(蒙山县网络发言人)
(文章来源:梧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