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工作中,不少职工在发生工伤后,由于对工伤保险的相关时间节点不了解,而白白错过了最佳时间,导致无法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有关的时间节点是哪些呢?跟随记者一起了解一下。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1、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间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伤害发生或被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参加工伤保险所在地市、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可在1年内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但需提醒注意的是,由于不属于职工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即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2、工伤审核及认定的时间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3、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间

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申请材料齐全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4、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再次鉴定的时间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申请或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5、停工留薪期的时间

工伤职工需暂停工作接受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2个月。

采写:南都记者王诗媛

通讯员: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

(文章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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