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消息,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宁物流或公司)近日发布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新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新宁)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2)粤0310民初890号]。

公告显示,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新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财产损失赔偿款6,984,444元;驳回原告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8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4,768元,由被告深圳市新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负担57,112元。原告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的57,112元,本院予以退还原告。被告深圳市新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57,112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新宁物流表示,本判决为一审判决,且深圳新宁拟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目前暂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深圳新宁火灾事故产生的影响计提的预计负债余额为人民币17,186.44万元。公司及深圳新宁尚有因火灾事故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引发的未决诉讼案件剩余2起、再审案件1起。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公司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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