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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汤立斌)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日前制定印发了《北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下称《管理办法》),于5月11日起正式施行。制定该办法旨在加强北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区域性股权市场经营行为,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健康发展,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

《管理办法》分为七章,共三十三条。其中规定了运营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具体事项、条件及程序,区域性股权市场证券发行条件、合格投资者标准、登记结算要求、中介服务及禁止行为,以及运营机构自律管理、争议处理机制、投资者资金存管制度、风险防控、信息报送要求等内容。

根据《管理办法》,北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运营机构及其他市场参与者向投资者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应当了解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证券发行人、挂牌公司及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其他参与者应当如实、充分提示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的性质和风险,运营机构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网络平台,供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规定披露信息,必要时签署风险提示书,依法保障投资者知情、自主选择等权益。

在“市场自律”章节中,《管理办法》提出,运营机构应当对北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进行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和采取有关处置措施,依据风险防控和处置预案,有效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

《管理办法》要求,运营机构应当自每个月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北京市金融监管局和北京证监局报送区域性股权市场有关信息。北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市场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风险时,运营机构应当立即报告北京市金融监管局和北京证监局。运营机构应明确风险处置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主动化解和有效控制风险。

此外,北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发生重大待决诉讼或者仲裁、接受刑事调查、重大负面舆情以及群体性事件等风险事件时,运营机构应当立即启动风险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对处置措施,并在事件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北京市金融监管局报告。

北京市金融监管局表示,《管理办法》的发布与实施,进一步完善了北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规制,将有效引导、规范区域性股权市场合规经营、健康发展,提升金融监管效能。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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