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相关资料图)

东莞市用人单位(党政机关和财政全额供养事业单位除外)于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新引进的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的人才;

用人单位符合《2023年东莞市新时代引进创新人才综合补贴限定用人单位范围名单》(详见附件1)内,于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新引进的具有初级或中级职称的人才,或具有全日制本科的人才,或上年度(2021年1月至12月)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不低于3万元的人才。其中初级职称及全日制本科类别的申请,由用人单位所属园区、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分局发布。

限定用人单位范围包括:

1. 非财政全额供养的事业单位;

2. 符合《东莞市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人才经济贡献奖励实施办法》奖励范围的单位;

3.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4. 经各级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企业;

5. 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省市创新科研团队、省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入选者创办或领办的企业;

6. 经认定的大型骨干企业;

7. 经认定的成长型中小企业;

8. 获得国家或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国家或省级资质的科技服务机构。

(二)办理条件

1. 人事档案在我市;

2. 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引进我市(引进时间以首个我市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起始时间为准);

3.与我市用人单位(党政机关、财政全额供养事业单位除外)签订3年或以上劳动合同,在该单位工作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其中,具有本科学历,或具有初级或中级职称,或上年度(2021年1月至12月)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不低于3万元的人才,仅限在《2023年东莞市新时代引进创新人才综合补贴限定用人单位范围名单》工作的人才。

(三)补贴标准、方式及需提交材料

备注:

1.新引进人才综合补贴每人限申领一次。符合条件且具有我市户籍的新引进人才可申领最高补贴额度的100%,符合条件的非我市户籍的新引进人才可申领最高补贴额度的40%。综合补贴分3或5年等额发放的,每年需申请一次。

2. 新引进人才按“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市财有关人才政策待遇,重复部分予以核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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