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数据法治建设过程中遇到哪些困难和挑战?数据法治如何赋能实体经济、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近日,第五届数字中国建设峰会数据法治分论坛举行,围绕上述议题展开了深入研讨和分享。
论坛上,多位专家指出,我国亟需构建并完善数字经济法治体系,推进国家层面的数字经济基础立法,并提出数据确权从产权范式到治理范式的转变,同时分别就公共数据、企业数据和个人数据的确权授权机制做出了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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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以来,《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陆续落地施行,连同《网络安全法》一起搭建起了我国数据治理的初步框架。除了国家层面的立法及相关配套法规的出台外,近两年,各地相继出台与数据相关的条例,包括大数据条例、数据条例、数字经济条例等,全面推动数字经济、数字社会发展。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不完全梳理,福建、山东、天津、安徽、吉林、山西、海南和贵州等已出台针对大数据发展应用的相关条例,河南、广东以及浙江等也已出台数字经济相关条例,深圳、上海、河南与重庆等也已出台数据条例。
“中国在数字经济相关的政策制度设计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无论战略、政策制定,还是法律体系建设方面,我们所涉及的领域在全球都极有特点,覆盖众多领域。”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院长余晓晖表示。
未来5-20年间,数字经济都可能是全球产业革命最主要的方向,亟需在制度和产业技术层面全面升级。从长期发展的角度考虑,我国数字经济法律体系建设仍有很长的路要走。为此,余晓晖提出制定《数字经济促进法》。
余晓晖认为,相比于区域型的数字经济立法,《数字经济促进法》侧重于定义原则性和方向性制度,是国家层面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基础性法律。该法所涵盖的内容将包括优化数字经济发展的推进体制,及给予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相应的法律地位等,并将与现行的其他法律衔接构建完整的数字经济法治体系。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同样提出推进数据领域的全国性立法。
时建中认为,数据具有非竞争性、可复制性、规模效应三大特点,围绕数据的立法,应在保护个人信息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尊重数据的特点,发挥数据的要素作用。同时,在全国性立法尚未明确时,地方性立法尤需注意防止因政务数据资源授权而导致的垄断性或者变相垄断性的经营。
确立现代数据产权制度
作为生产要素和经济资源,数据应实现社会化的配置和利用,如何找寻该机制正是数据要素市场所要解决的问题。数据确权,便是其中的重要议题。
“数据必须确权。”在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智能法治研究院院长、法学院教授申卫星看来,数据无法确权将影响其流通利用,唯有确权,才能鼓励企业创新投入技术、资本劳动,收集、汇聚、整理和加工处理数据;也唯有产权清晰,才使得数据交易获得更多信心。
谈及产权,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高富平认为,必须确立数据的社会公共属性,放弃建立在物权、知识产权概念下的产权范式,建立一个集数据持有者权利和义务为一体的治理体系,也即从产权范式到治理范式的转变。
此外,高富平还提出构造基于风险的数据治理体系。“这是打造数据要素市场的必然选择,要求在立法阶段就打造基于风险的数据规范。”
今年6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提出,“要建立数据产权制度,推进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使用,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健全数据要素权益保护制度”。
申卫星认为,数据具有非竞争性且类型众多,建议在类型化和阶段化的思路下,构建数据确权机制,进而推动数据利用的授权机制。对于公共数据、企业数据和个人数据,其确权及授权机制各有不同。
他进一步解释,首要需明确确权和授权机制的,且能实现的,是公共数据。用于公共治理和公共事业的公共数据应有条件无偿使用,而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公共数据要有偿使用。同时,运用技术手段保障安全,委托第三方开发经营,鼓励以模型核验的产品服务,优先开放不涉及个人信息和公共安全的数据。
对于个人数据的利用,一方面要加强个人信息的保护义务,并在数据收集前获得个人的同意许可;另一方面,个人作为数据的来源者也可通过建立电子化账户、享受免费服务等共享数字经济的红利。
而对于企业数据,企业既可作为数据来源者产生数据拥有所有权,亦可获得财产权。未来,既要防范因不授权而造成的丛林法则,也要防止因赋予企业相关产权后,造成数据孤岛和数据隔离的问题。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