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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市级文化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管理,规范园区申报认定和日常管理,提升园区运营管理水平,更好发挥园区集聚效应,近日,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印发了《深圳市文化产业园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2020年1月,市委、市政府印发了《深圳市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出实施“产业发展集聚计划”,要求“建设一批高起点文化产业园区和重大文化产业项目,支持创建国家和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提高园区软硬件建设和服务标准,打造全球知名文化创意区域。开展市级文化产业园区认定,支持各区创建各具特色的文化产业园区。”根据《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深圳市文化产业园区发展实际,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修订形成《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对原有政策既有继承,也有创新和修订,是将《实施意见》确立的相关要求的具体化,是市级文化产业园区申报、认定和管理的具体依据。
最新《管理办法》共4章19条,分别是总则、申报与认定、管理和考核、附则,主要规定市级文化产业园区的定义、建设与管理总体要求和责任分工、申报与认定程序、管理和考核要求等内容。其中,在第一章“总则”中明确了园区的定义、总体要求、责任分工等内容;在第二章“申报与认定”中明确了申报条件、认定原则、所需材料、认定程序等内容;在第三章“管理和考核”中明确了考核内容、考核程序、考核频率、考核结果应用等内容;在第四章“附则”中明确了文件有效期。
与2018年《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相比,本次《管理办法》修订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在总则中新增了对园区建设指导思想、发展理念、发展原则的要求;明确了市、区文化行政部门在园区管理中的职责分工;修改了园区认定条件,将原来特色鲜明、商业模式创新、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园区最低建筑面积要求由原来的1万平方米提高到1.5万平方米;明确了园区运营管理机构的要求;明确要求园区在申报前已运营1年以上,运营管理机构近两年没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税收违法或其他重大违法违规、失信被纳入联合惩戒名单等负面行为;明确了园区申报材料和格式要求,进一步规范园区申报行为,强调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对弄虚作假的将予以相应处理;根据管理工作实际,将园区提交经营情况的频率从季度修改为年度,减轻园区经营负担;新增扩大园区范围需按程序重新申请认定的要求。
(文章来源: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