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人,你上班迟到过吗?旷过工吗?公司通常会在员工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员工存在多次迟到、旷工等违纪情形时,如何处罚?北京一家科技公司以员工多次迟到、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其与公司的解除劳动关系。员工一怒之下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项目奖金差额400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18 912.8元。法院最终会支持吗?一起来看看如何判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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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旷工、迟到被解雇,员工要求赔近22万
据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显示,刘某于2012年8月13日入职公司,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担任销售,最后工作至2020年9月30日。刘某入职后是工资标准为4000元/月,2018年5月开始工资调整为税后10 000元,约定每月15日通过银行转账发放上月工资。
刘某于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因为迟到6次、旷工8次、8天未打卡,迟到一次应当扣款50元,
2020年9月30日,公司称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原因为刘某在2020年8月至9月期间存在多次旷工、迟到,不服从领导工作安排,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所以解除和刘某的劳动关系。公司2020年9月30日先给刘某口头通知解除,后来给刘某发书面解除通知书。
刘某则表示,2020年9月18日公司以微信聊天的形式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理由解除。刘某就此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显示李某与刘某对话内容,李某:“你办离职吧”)。
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刘某向北京市朝阳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朝阳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刘某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工资差额654.43元、项目奖金差额400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18 912.8元,上述金额合计约25.89万元。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公司要赔近22万
一审法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项目奖金,公司主张项目奖金已经向刘某支付完毕,但未就项目奖金标准和发放情况提交证据,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法院对刘某关于公司应支付其项目奖金差额40 000元的主张予以采纳。
关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情况,公司虽然主张因刘某多次迟到、旷工,故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但未就该主张提交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根据刘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法院采纳刘某关于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主张,故关于公司要求不支付刘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18 912.8元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规定,判决:公司支付刘某项目奖金差额40 000元;公司支付刘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18 912.8元。
不过,公司不服,继续上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称双方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情形。
二审中,公司提交刘某与公司负责人2020年9月30日的微信聊天记录及付款协议,证明刘某同意离职,公司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刘某对聊天记录和付款协议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称双方没有盖章,没有实际履行。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公司主张刘某存在多次旷工、迟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但是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刘某存在上述行为,亦未举证证明向刘某送达并告知《员工综合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同时。公司以前述理由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关系,但是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解除合法,法院不予支持。公司在二审期间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主张刘某同意离职,公司的解除行为合法,但是微信聊天记录中显示,刘某同意盖完章后办理离职手续,而现有证据并未显示,公司后续加盖了印章且双方实际履行了付款协议,亦未显示双方就离职问题达成了一致,故公司以此主张不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依据。
综上,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章来源:每日经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