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学州寻亲事件”“小学生巨额打赏主播”……随着互联网的深入渗透,未成年人已经成为触网的重要人群,同时也引发了一些问题,亟需通过立法加以解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3月14日发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共七章六十七条,内容涉及反欺凌、防治网络沉迷等方面。

互联网企业应当履行六大义务

征求意见稿提出,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在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力的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定期开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影响评估;

* 提供青少年模式或者未成年人专区;

* 成立主要由外部成员组成的独立监督机构;

* 制定专门的平台规则,以显著方式提示救济途径;

* 对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其他合法权益的平台内的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停止提供服务;

* 每年发布专门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社会责任报告。

中国法学会会员部副主任彭伶认为,虽然20年来,国家相关部门对未成年人保护出台了很多法律法规,但是问题还是很严峻。归根到底,还是因为忽视了互联网企业对整个社会的影响。现在互联网企业的影响力,已经远远超过了以往企业对社会影响的范围。因此,现在的互联网企业需要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

专家认为,征求意见稿把以上的责任,尤其平台或者互联网企业以前不用承担的责任,变成了需要其强制执行的责任。下一步就涉及如何落实、治理的问题。

多家企业已经采取反欺凌措施

征求意见稿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

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限制账号功能、关闭账号等必要措施。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防止信息扩散。

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松接受上海证券报记者采访表示,“很明显,这是一个事后立法,将过往发生过的与未成年人密切相关的重点互联网案件中涉及的情形固定为明文法规。此次着重要求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要明确责任,避免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信息扩散,从而导致更严重的后果。”

截至2021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10.32亿,互联网普及率达73.0%,使用手机上网的比例高达99.7%。这一数据源于社交网络近年来的迅速发展,也给社交网络未来的健康发展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网络暴力就是危害巨大的其中之一。

目前多家平台企业已经采取了行动。“抖音安全中心”官微3月7日发布《抖音打击网络暴力持续进行时》的文章,宣布已上线发文警告功能;微博拟上线“一键隔离网络暴力”模式,加强人身攻击和不友善言论识别处置,优化新闻当事人保护,确保用户安全。

网络沉迷将被持续重点关注

网络沉迷防治是未成年人保护的重点内容。征求意见稿提出,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防沉迷制度,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及时修改可能造成未成年人沉迷的内容、功能或者规则,并定期向社会公布防沉迷工作情况。

中国传媒大学人类命运共同体研究院副院长王四新表示,在现在的网络环境下,政府对于未成年人保护最核心的关键,就是防沉迷。网络服务提供商及其背后的商业资本,对于未成年人基于商业算计上的各式各样的绑架性行为,或者说进行的定点的营销、引导,还有网络行为的这种塑造,国家会持续重点关注并进行强有力的治理。

将合理限制未成年人消费行为

在网络沉迷防治的章节,征求意见稿还提出,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措施,合理限制未成年人在使用网络产品和服务中的单次消费数额和单日累计消费数额,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

关于“什么是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郭松解释说,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无法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需要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除非是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近年来新闻里常见的游戏氪金或者对直播进行打赏,尤其是异常频繁和金额较大的情况,肯定是属于其无法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郭松说。

郭松说,此次征求意见稿将有关情形细化,不仅对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的提供者做出了规范,还要求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措施,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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