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资本邦了解到,今年8月,渣打香港递交的《证券公司设立审批》获得证监会受理通知。日前证监会对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下称“渣打香港”)设立独资证券公司渣打证券(中国)有限公司(下称“渣打证券”)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
图表来源:证监会官网
整体上看,此次提出的13条反馈意见主要包括拟设立券商的股东资质、风险处置工作、人事安排等。
具体来看,反馈意见中首先便是要求渣打香港补充说明是否已全面梳理渣打集团所控制机构受处罚或调查情况。
此前证监会已要求渣打香港全面梳理渣打集团、渣打香港自身及所控制机构最近3年被监管机构及行政司法机关处罚或调查的详细情况,但补充材料中,除渣打香港所控制的部分机构外,仅有1家为渣打集团控制的机构。
反馈意见还指出,受处罚或调查的分析论证部分仅简单因已整改完成或缴纳罚款即得出符合相关条件的结论,如2019年4月渣打集团和渣打银行收到多家监管机构的处罚,渣打集团同意支付11亿美元罚款。对此要求渣打香港从处罚或违法违规行为本身是否“重大”角度论证渣打香港、渣打集团是否符合《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有关要求。
此前,证监会还要求渣打香港结合拟设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进一步论证境外股东“近3年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居于国际前列”的情况,但补充材料中渣打集团证券资产管理及经纪业务无相关国际排名数据、承销业务排名相关指标口径过窄(仅提供国际债券资本市场交易量承销商的细分排名),对此证监会要求公司再进行补充论证。
值得一提的是,反馈意见的另一关注重点是风险处置。
意见指出,渣打香港与渣打集团联合出具的《渣打证券风险处置预案》不具有操作性,且未体现作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对证券公司发生风险导致无法正常经营情况的风险处置安排,对此渣打香港需补充完善。
此外,渣打香港还需补充提供自身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的说明,并补充完善渣打香港和渣打集团对保持渣打证券经营管理独立性和防范风险传递、不当利益的相关自我约束机制。
人事安排方面,根据补充材料,拟任总经理2011年至2021年任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本市场部联席主管、董事总经理,为一级部门负责人。对此证监会要求提供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出具的相关工作证明,并明确相关职务的汇报路径、是否为一级部门负责人。
资料显示,上述期间任职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资本市场部联席主管、董事总经理的应是耿琳,其在2020年12月曾以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全球资本市场部联席负责人的身份参加过中国证券业协会举办的首席经济学家例会。
除了以上这些,反馈意见中也对公司章程经营范围、重大关联交易及其披露和表决程序等方面提出了改进要求。
公开资料显示,渣打近年来持续布局中国市场,一方面布局银行业务及此次谋求券商牌照;另一方面,不断开拓基金业务。
渣打银行于2013年7月正式启动国内基金代销业务,合作伙伴涵盖了多家国内一线基金管理公司;2018年10月,渣打银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获证监会核准。
图表来源:证监会官网
头图来源:图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