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近日,北京证监局公布了一则处罚决定书,内容显示,国融中投、万利财富两家公司因存在多项违法事实遭到证监局的立案调查、审理,最终对公司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合计处以36万元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显示,经查明,国融中投、万利财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是,挪用基金财产。据悉,国融中投海纳百川国融FOF基金(以下简称:国融FOF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不得投资未上市或者未在新三板挂牌的股权。国融中投远洋1号私募基金(以下简称:国融远洋1号)的基金合同约定,投资范围主要以股权形式投向于连云港船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连云港船务)。

2016年9月5日至2017年7月30日,国融中投担任国融FOF基金的管理人。在此期间,国融FOF基金共计申购国融中投管理的国融远洋1号的金额为52,680万元。

2017年7月31日至2018年2月5日,万利财富担任国融FOF基金的管理人。在此期间,国融FOF基金共计申购国融中投管理的国融远洋1号的金额为11,479万元。

2016年11月10日至2018年2月5日,国融远洋1号共计向连云港船务银行账户转款67,507万元。

而连云港船务不是上市公司和新三板挂牌公司,由翁宝强100%控股,是国融中投、万利财富的关联公司。连云港船务收到国融远洋1号转入的资金后,未进行股权变更工商登记。

国融中投、万利财富利用担任国融FOF基金管理人的职务便利,将国融FOF基金的64,159万元资金用于申购国融远洋1号,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国融中投、万利财富将上述64,159万元资金转至关联公司连云港船务银行账户,未实际用于投资,将资金挪作他用。

天眼查信息显示,万利财富成立于2015年3月3日,注册资本为10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杨晓军,是国融中投的全资子公司,值得关注的是,国融中投的法定代表人也是杨晓军,两家公司的实控人均为翁宝强。此外,承接资金挪用的连云港船务公司也是翁宝强旗下公司,成立于1989年6月30日,注册资本为6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陶文菊,即使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接受了国融远洋1号6个多亿的转账,也依旧由翁宝强100%持股。

二是,向投资者承诺收益。北京证监局也同时通报,国融中投在发行国融中投致远山河系列三期私募基金产品过程中,万利财富在发行万利汇金1号、万利建信1号私募基金产品过程中,与投资者约定基金收益率。

以上事实有相关工商登记材料、私募基金产品登记备案材料、托管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北京证监局认为,国融中投、万利财富的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和《私募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构成《私募办法》第三十八条所述的违法违规行为。

据悉,杨晓军时任国融中投和万利财富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与经理,未尽忠实勤勉义务,未能履行其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司投资方案的职责,是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翁宝强时为国融中投和万利财富的实际控制人,听取杨晓军所有工作的汇报,主要负责公司投资环节工作,包括项目资金的投向决策、实际履行及基金返还等,是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综上所述,根据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私募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国融中投挪用基金财产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晓军、翁宝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对国融中投向投资者承诺收益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晓军、翁宝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而对万利财富挪用基金财产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晓军、翁宝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对万利财富向投资者承诺收益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晓军、翁宝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总的来看,对国融中投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合计处以6万元罚款,对万利财富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合计处以6万元罚款,对杨晓军给予警告,合计处以12万元罚款,对翁宝强给予警告,合计处以12万元罚款。

万利财富去年6月已被基金业协会注销备案资格

值得一提的是,去年6月份,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注销第十七批公示期满三个月且未主动联系协会的失联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公告》,万利财富在列。

基金业协会称,32家机构达到公示期满三个月且未主动联系协会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注销条件。协会将注销该32家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将上述情形录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已注销机构不再具有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不得再以私募基金名义展业。

头图来源:图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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