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根据银保监会网站发布的《关于保险资金参与证券出借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称《通知》),其中提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参与证券出借业务,也可以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参与证券出借业务。
何为保险资金参与证券出借业务?
《通知》指出,保险资金参与证券出借业务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将保险资金运用形成的证券以一定费率向证券借入人出借,借入人按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借券费用的业务。证券出借业务包括境内转融通证券出借、境内债券出借、境外证券出借等监管认可的业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参与证券出借业务,也可以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参与证券出借业务。
公告显示,参与证券出借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风险综合评级不低于B类,最近一年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结果不低于60分;
(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最近一年监管评级结果不低于C类;
(三)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以及健全的证券出借业务操作流程、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四)参与股票出借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当具备股票投资管理能力且持续符合监管要求;
(五)参与债券出借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当具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且持续符合监管要求。
不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参与证券出借业务的,不受前款第(四)(五)项的限制。
在参与证券出借业务资格方面,《通知》也做出了相应规定:
(1)保险机构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境内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借券证券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得低于60亿元人民币、最近一年分类监管评级不得低于A类。
(2)保险机构参与境内债券出借业务,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作为债券借入人,并实施严格的准入管理。
(3)借入人为证券公司的,其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得低于60亿元人民币,最近一年分类监管评级不得低于A类;借入人为商业银行的,其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得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或者其已在境内外交易所主板上市。
(4)保险机构参与境外证券出借业务,应当对境外证券借入人实施严格的准入管理。借入人应当为金融机构,并具备下列条件:业务经验丰富,开展证券借贷业务不低于8年;财务状况稳健,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资信状况良好,长期信用评级不低于国际公认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相应评级。
同时,《通知》还对证券出借额度做出了一定的限定。
据了解,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单只证券出借数量合计不得超过其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单只证券出借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同时应当合理管控出借证券剩余期限。
头图来源:图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