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仓山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 黄亮: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游某某、林某某、朱某某等5人伙同他人形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团伙。他们分工组织他人通过办理劳务签证等方式,组织他人由国内出境至X国,再辗转到M国,再由M国进入到非法滞留目的地A国。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2022年9月,游某某等人依法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于2023年2月8日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起,被告人游某某等人形成的犯罪团伙以出境务工为名义,先后组织至少70余名人员偷越国(边)境,其中查证有28人已成功出境,其余人员被遣返回国,以上人员共获利30余万元,严重破坏了我国的国(边)境正常管理秩序。

2023年3月15日,仓山区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依法提起公诉。最终,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决游某某等5人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游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其余4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三个月不等,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至一万元不等

仓山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 黄亮:本案中的“蛇头”,组织偷渡人员以虚构准备到第三国务工的方式,掩盖实际上准备辗转偷渡至A国的非法出境目的。此类行为同样违反了相关出入境管理规范,与组织无证、假证人员偷越国(边)境是一样的性质,都妨害了国(边)境管理秩序。两高一部《关于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的意见》第2点,就将此类行为认定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

检察官提示,偷越国(边)境出境务工远没有想象中美好。

仓山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 黄亮:如果通过非法渠道偷渡至境外,运送转移条件普遍极度简陋,务工环境更得不到有效保障。不仅可能拿不到预期工资,还可能面临人身自由被限制,甚至生命财产受到严重侵害的后果。因此,一定要牢记“侥幸心理不可有,跨境偷渡不可取,下游犯罪不可为”。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