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了《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0〕16号文印发),形成《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修订的细则包括: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居民和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和对境外支付的款项,以及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收付款。其中,境内居民个人和机构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暂不申报,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管理有明确要求的除外。此外,对单笔交易金额在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1万美元)的居民个人涉外收付款,实行限额下免申报,即居民个人申报主体可免填涉外收付凭证(含纸质凭证和电子凭证)中的申报信息。

(文章来源:财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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