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唐霁云)昨日,记者从桂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获悉,为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依法保护农民工工资权益,日前自治区人社厅、住建厅、交通厅、水利厅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目前新规已经实施。
据介绍,此前住建、交通、水利等各部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不同,《办法》实施后,缴存比例将按统一标准实行。具体来说,工资保证金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1%存储,房屋市政(单个项目)等工程的存储金额不超过60万元;交通运输(单个项目)等工程的存储金额不超过500万元;水利(单个项目)等工程的存储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新规实施后,用人单位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将降低工资保证金缴费比例;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将受到相应处罚。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前2年内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1.5%(单个项目存储金额不设定上限);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2%(单个项目存储金额不设定上限)。
市劳动监察支队工作人员提醒,《办法》实施前开工项目已缴存的工资保证金或保函、享受的差异化优惠政策继续有效,直至工程项目完工,但新规实施后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和尚未存储工资保证金的原开工项目,以及工资保证金的差异化管理按新办法规定执行。
(文章来源:桂林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