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武林外传》官方微博发布说明称,浙江卫视的综艺节目《我们的客栈》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全方位侵犯了《武林外传》的版权”,要求浙江卫视方在公开渠道承认自身侵权事实,并进行道歉与赔偿。据《武林外传》方面介绍,此前,《我们的客栈》仅寻求获得《武林外传》的音乐作品授权,但在该综艺节目的预告视频、后续的正片内容及下期预告中出现了大量《武林外传》原剧播放、原剧的世界观、场景、人设等元素,并在《武林外传》明确告知浙江卫视其行为已构成侵权后,仍旧上线了该档综艺节目。但截至北京商报记者发稿,此条微博已被删除。

律师分析指出,如果版权方仅授权第三人行使影视作品中某一元素的作品版权,那么被许可人仅只能在被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一旦超越授权范围将会面临侵权风险。著作权法中存在“合理使用”制度,但是合理使用是有边界的,如果没有直接引用或者借用他人作品中的元素,而是援引影视作品中的人物关系、角色名称等非作品元素,可能让社会公众误认为两者之间具有关联关系或者授权关系,也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浙江卫视被指全方位侵权


(资料图片)

8月27日,《武林外传》系列作品的出品方、版权方——北京联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武林外传》系列作品的独家商业代理方——北京比邻耐尔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发布浙江卫视《我们的客栈》节目侵权情况说明(以下简称“说明”)。

说明显示,《我们的客栈》系浙江卫视于2023年1月6日播出的综艺节目,在该节目开播前两天,浙江卫视工作人员联系《武林外传》方,表示该节目第二期将以《武林外传》剧组重聚为主题,希望获得《武林外传》的音乐作品授权。此时《武林外传》方发现《我们的客栈》第一期节目的预告视频、后续的正片内容及下期预告中出现了大量《武林外传》元素,包括但不限于原剧播放、原剧的世界观、场景、人设、服化道、音乐等,明显超出双方所沟通的音乐授权。“因此,我方明确告知浙江卫视,其行为已构成侵权,在其未获得官方授权前,我方不同意任何包含《武林外传》元素的综艺节目上线播出。”声明中表示。

但浙江卫视随后仍旧上线了该档综艺节目。声明中,《武林外传》方认为,该综艺节目以第二期为代表,全方位侵犯了《武林外传》的版权,包括但不限于多次、大量使用《武林外传》电视剧原片,嘉宾的人物设定、妆发造型及服饰道具等均完全拷贝《武林外传》,节目搭建的场景完全还原《武林外传》中“同福客栈”的场景,并使用“同福客栈牌匾”等核心元素。此外,《武林外传》方发现,《我们的客栈》节目早在2022年9月招商阶段就开始使用电视剧《武林外传》的相关角色及素材,宣传该节目为“武林外传综艺版”,为该节目增加关注度及背书,使得《我们的客栈》节目成功与多个品牌达成商业合作,赞助金额上亿元。

声明中还提到,不只《我们的客栈》这一档节目,浙江卫视此前已经在《王牌对王牌》(第一季第二期、第四季第六期)、《青春环游记》(第三季第八期)等综艺节目中多次使用《武林外传》版权元素进行改编。“该等改编均未获得我方的授权或许可,浙江卫视此次的侵权行为属于典型的重复侵权。”

判定侵权为时尚早

在此事件中,《武林外传》方认为《我们的客栈》节目方使用原剧的世界观、场景、人设、服化道等行为侵权,这成立吗?

对此,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主任李洪江向北京商报记者指出,一方面,著作权法仅仅保护作品的表达,并不延及思想范畴。“也就是说世界观、价值评判、思想情感属于人类文化的公共财富,不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客体。对于场景设置、人设安排、服化道等一般可以认为是表达范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获得著作权法保护。”李洪江表示,“所以,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影视作品的场景、人设、服化道等元素,很有可能构成版权侵权。”

另一方面,李洪江介绍,与其他类型的作品相比,影视作品最大的特点是其复合性,包括了剧本、台词、分镜头剧本等文字作品,词曲等音乐作品,道具、舞美中的美术、摄影作品等。“也就是说,大量元素共存于一部作品之中,从属性上看影视作品属于‘复合作品’。因此,如果版权方仅仅授权第三人行使影视作品中某一元素的作品版权,那么被许可人仅仅只能在被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一旦超越授权范围将会面临侵权风险。”

不过,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讲师、北京己任律所事务所兼职律师屈向东认为,目前,从《武林外传》方的声明内容来看,浙江卫视似乎连沟通的音乐授权也未能获得。“浙江卫视是否已经获得合法有效的音乐版权许可有待进一步查明。”屈向东向北京商报记者表示,“但如果浙江卫视仅仅获得《武林外传》的音乐版权许可,未经著作权人的同意,其不得使用该电视剧作品的其他部分。”

“但现阶段判断侵权是否成立可能为时尚早。”屈向东表示,我国著作权侵权的判定方式为“接触+实质性相似”,两个要件缺一不可。由于《武林外传》公开播出多年,“接触”争议不大,核心在于认定涉争议节目与《武林外传》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我国司法实践中大多坚持三步判断法进行分析:首先,判断相似之处属于思想还是表达,剔除思想部分;其次,判断相似之处是原作品独创性表达抑或惯常表达,过滤惯常表达部分;再次,再来比较独创性表达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屈向东表示,“对于此类视听作品,主要从台词、旁白等文字是否相似;人物特征、角色关系是否相似;具体情节的编排设计是否相似;相似表达是否属于原作品的核心表达等方面进行‘实质性相似’判断。因此,侵权主张是否成立需要经过上述严格的分析之后才能予以确定。”

合理使用有边界

声明中显示,《武林外传》要求浙江卫视立刻停止所有侵权行为,在浙江卫视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抖音账号等公开渠道承认自身侵权事实,向《武林外传》赔礼道歉,并赔偿《武林外传》因此产生的所有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对于这一诉求,屈向东提示,现阶段,仅依赖版权方的单方声明很难断定其诉求是否能够获得法院支持,这很大程度上取决双方在司法程序的举证情况。“考虑到涉案节目在互联网传播,《武林外传》方可能需要对浙江卫视涉案节目予以网上证据保全公证;浙江卫视则应当围绕作品权属、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等方面组织证据予以抗辩。”

据观察,其实很多节目都涉及套用某剧的元素进行节目设置的情况,比如爱奇艺的综艺节目《萌探探探案》的节目介绍便包含这样一句话:“每期萌探家族将陷入到某个IP奇幻跌宕的险境”。李洪江提示,类似这样的节目确有一些法律风险需要提前规避。

李洪江表示,保护著作权的同时,优秀文化作品作为人类文明的传播载体,还拥有民族文化传承的实际任务和需求,因此需要给予一定的限制。著作权法对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行为给予一定的赋权,社会公众对于已经发表的作品给予评判讨论,可以增进了解学习,更可以进一步带动文化创新。因此,被称作“合理使用”制度,当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同时还可能对该作品进行一定的宣传推广,进而从中受益。“但是合理使用是有边界的,即不得影响权利人作品的正常使用。如果超出了介绍、评论、学习、研究等,很有可能陷入侵权风险。如果没有直接引用或者借用他人作品中的元素,而是援引影视作品中的人物关系、角色名称等非作品元素,可能让社会公众误认为两者之间具有关联关系或者授权关系,也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李洪江指出,影视作品是大工业时代在艺术领域的代表性产物,充分保护影视作品版权对于保护创新、保护创新者的积极性都是有利的,我国影视市场的逐年向好离不开对著作权人的保护,否则投资人、版权人在创作过程中无法获得足够收益,对于文化创新是极其不利的。“近年来,国家积极保护创新反映到知识产权领域,主要有建设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统一裁判标准、加大惩罚判赔力度打击侵权等等。因此,权利人积极维权是值得提倡的,这样将会在全社会形成保护创新的共识,营造良好的文化产业营商环境。”

(文章来源: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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