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讯,4月29日,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发布《关于完善国家组织药品(胰岛素专项)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配套措施的通知》。通知明确,预填充、特充、畅充型胰岛素产品在同企业同品种笔芯型胰岛素产品中选价格基础上每支可增加3元。各省级医保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医保基金预付、结余留用等有关规定,加强基金总额预算管理,指导统筹地区落实对医疗机构使用集采范围内胰岛素产品的激励约束机制。在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签订采购协议后,医保基金按不低于年度协议采购金额的30%预付给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要在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前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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