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马维勇通讯员唐玥)日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局联合印发《邢台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按照“政府引导、业主自愿、依法合规、保障安全、方便办理、稳妥有序”的原则,鼓励我市符合条件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实施细则》明确,申请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既有住宅应当具有合法的房屋权属证明,且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既有住宅符合城市规划并满足建筑结构、抗震、消防等规范和标准;单位产权的房屋须征得单位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征求所在单元全体业主意见,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根据《实施细则》,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及使用维护费用由拟加装电梯服务范围内的业主共同承担,具体按照书面协议中的分摊方案执行。可以申请使用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也可以征求所在单元全体业主意见,按有关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对有加装电梯需求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家庭和特困救助供养、城乡低保等特殊困难家庭给予适当补贴。还可利用社会资本投资等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实施细则》明确,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以以住宅小区、幢或单元为单位提出申请。以小区为单位申请加装电梯的,申请人为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以幢或单元为单位申请加装电梯的,申请人为该幢或单元业主。申请人可以委托业主代表或者自主选择其他相关单位作为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委托设计单位进行专项设计时,可委托原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进行,专项设计应按整个小区或整幢住宅楼为单位进行设计。
《实施细则》要求,各县(市、区)应在行政审批局建立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绿色通道,指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受理窗口。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召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当场无法确认意见的,有关部门应在会后7日内向行政审批局反馈书面意见。经联合审查通过的相关文件由申请人负责在加装电梯小区、单元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
根据《实施细则》,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运行后,申请人可按照《邢台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申请加装电梯补助资金。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后新增面积为加装电梯协议范围内全体业主共有,不予按房屋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房屋产权发生转移的,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承接和履行转让人的权利和义务。
(文章来源:邢台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