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杨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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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已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初次审议。根据《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规定,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填补山东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空白
7月24日,在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李冠博介绍说,2015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食品安全法》进行修订,并于2018年12月、2021年4月进行了两次修正;《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于2016年2月、2019年3月进行了两次修订。
山东省是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大省。山东成立了省食药安委会,制定了省委常委会委员、省政府领导班子成员食品安全工作责任清单,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全省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先后出台《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食安山东”建设三年提升行动计划(2023—2025年)》等系列重要文件。全省大力推进“食安山东”建设,严防、严管、严控食品安全风险,食品和主要农产品整体合格率均在98%以上,山东省连续八年在国家食品安全评议考核中荣获A级等次,全省食品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安全工作中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亟需通过地方立法予以规范:一是食品安全工作专业性强、关联性广,地域特点突出,需要结合我省实际对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细化补充。二是食品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出现了审批与监管分离、网络平台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食品信息化追溯等新情况,都迫切需要从地方立法层面予以规范。三是近年来山东省在食品工作实践中形成了基层食品安全网格化综合治理、集中供餐单位“明厨亮灶”、入口散装食品防护等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需要及时总结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四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最新部署要求、推动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需要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责任,支持和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加强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基础研究、科技创新。
山东省除2017年制定的《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外,还没有一部与食品安全法律、行政法规相配套衔接的综合性地方性法规。因此,山东省需要制定一部与上位法相衔接、与山东实际情况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
2021年,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将《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列入地方立法计划。
李冠博表示,出台《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既是全面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的重要体现,也是推进山东省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力举措,是当前山东省食品安全实际工作的需要。
送餐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草案共6章96条,第一章为总则。主要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工作原则、细化各方责任、社会共治等内容。第二章为食品生产经营。主要包括一般规定、生产经营过程控制、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网络食品经营等内容。第三章为食品安全保障。主要包括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检验等内容。第四章为监督管理。主要包括监督管理计划制定、队伍建设、信用监管、信息化追溯、执法协作、应急处置、责任约谈、行刑衔接等内容。第五章为法律责任。主要包括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违反禁止性规定、食品安全管理规定、未依法落实主体责任,以及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违反相关规定设置的法律责任等内容。第六章为附则。主要包括名词解释、施行时间等内容。
关于完善食品安全管理机制与保障措施,《条例草案》进一步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和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健全生产经营者负责、部门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鼓励社会组织、行业组织、新闻媒体等社会力量发挥作用,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优化食品产业布局,推动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强化信用监管、智慧监管、信息化追溯管理,进一步强化推进食品安全执法协作和行刑衔接工作机制。
关于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结合山东省实际,《条例草案》对食品生产企业连续停产歇业时间、委托生产、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处置措施、连锁经营企业门店建立配送台账、销售直接入口散装食品应当采取的措施等进行了明确和细化。明确农业农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协查、信息通报和反馈等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协作机制,推动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细化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批发者等主体应当履行的食品安全责任。
关于强化网络食品经营和集中用餐管理,《条例草案》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备案管理、主体责任内容、配合检查义务等进行了细化和完善,明确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的食品安全义务。对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食堂和为其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实行“互联网+明厨亮灶”,以及学校、托幼机构加强食堂用水检测和管理,保证食堂用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进行了明确。
《条例草案》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送餐人员,以及从事餐具、饮具集中消毒的生产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小食杂店纳入小规模生产经营范围并加强监管
2017年1月1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是指导、规范山东省“三小”业态监管的地方法规。在《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起草过程中,为实现一部法规“管总”效果,参考外省做法,《条例草案》合并吸纳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内容,对登记备案、负面清单管理等内容进行了优化,增设了食品小作坊产品出厂检验、小食杂店不得从事食品现场制售活动等规定。
《条例草案》规定,小食杂店,是指有实体经营门店,经营面积不足三十平方米,从事食品销售的个体工商户,但以连锁方式经营的除外。
《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人士可以直接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fgwfgyc@126.com,也可以寄送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济南市历下区院前街1号,邮编:250011),并在信封上注明《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3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