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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0日,交易商协会官网披露,交易商协会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业务规则》(以下简称《存续期业务规则》),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告称,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发行人应当坚守契约精神,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按照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债务融资工具本金和利息,积极稳妥处置自身债务风险和违约事件,对投资者负责。

公告表示,发行人应当及时了解存续期相关工作要求,严格按照规定开展以下存续期工作:依法合规地使用和管理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落实持有人会议、受托管理人等投资者保护机制;配合交易商协会、基础设施机构及相关中介机构等开展存续期工作;其他交易商协会规定的存续期工作。

公告称,发行人应当在发行文件中约定由1 家主承销商为债务融资工具提供存续期管理服务(以下统称“存续期管理机构”)。设立主承销商团的,发行人可以在主承销商团中选聘任意1 家主承销商提供存续期管理服务;未设立主承销商团的,发行人应当选聘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主承销商提供存续期管理服务。存续期内,存续期管理机构发生变更的,发行人应当披露变更情况。发行人聘请存续期管理机构协助开展存续期工作,不减免自身义务和职责。

存续期管理机构应指定专门部门或团队、设置专门岗位开展存续期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档案管理机制,并做好日常工作记录。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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